分給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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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的本質
以弗所書提到神永遠的旨意,前三章具體的把神從創世以先向人、向教會所懷的心意寫出,而第四章起保羅寫了,讓我們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相稱,並用很多例子說明。第四章二十八節「從前偷竊的,不要再偷,總要勞力,親手做正經事,就可有(餘),分給那缺少的人。」若經文沒有了最後一句,這光景就是舊約的要求,亦即十誡中的「不可偷竊」。然而「不可」是負面的,新約告訴我們更正面的目的,這是「不可偷」背後的意義—— 我們就能夠「分給人」,這也是新約中新生命正常的顯露。路加福音十九章撒該遇見主,於是在他裡面有一個生命的表達,他不但認罪,更還了四倍給別人(參出廿二),用今天的話形容,就是分享。我們也應該有這樣的特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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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耶穌的榜樣
主自己更是一個好的例子,祂本來富足,為了我們成了貧窮,顯然是一個給出去的生命。福音書中有兩次記載了主耶穌為眾人分餅、分魚;其中一次群眾聚集三天後,主就因顧念跟隨祂的人正忍受饑餓而行了神蹟。只是我們有否想過,那時候的主耶穌,也不過是人子,也是血肉之軀,他也是要受餓勞累的?既然我們的主是先顧別人的需要,我們跟隨祂的人是否應當學習如此行呢?但多少時候我們會想給出去呢?保羅教導我們,「那賜種給撒種的,賜糧給人吃的,必多多加給你們種地的種子,又增添你們仁義的果子(林後九9-10)」當有人願意像主一樣,寧願自己貧窮而使他人富足,神就應許說,我們不但有種可以撒出,更必有糧可以收成,就是收成仁義的果子,因為給予能讓靈裡的生命愈發豐富。神藉此叫我們凡事富足,然後又可多多施捨,這是一個正面循環。願我們學習作一個給予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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腓立比教會的見證
我們剛才唱的詩歌中提到我們的「身體、靈魂、時間、財物」都歸基督所有,除了這些,我們有否關心聖徒的需要?我們對肢體的顧念有否足夠?保羅之所以提到耶穌基督的榜樣,全因前文提及腓立比教會的見證,「他們乃是在極窮之間,還顯出樂捐的厚恩」,正是主生命的流露。然而在腓立比書中可見,他們靈裡卻是非常豐富的。他們不是在足夠、剛好的情況下樂捐,乃是在極窮的時候樂捐,叫我們反思人是否時常感覺「心有餘而力不足」?我們是否都怕為肢體付出「時間」?自己在此能見證說,若我們願意付出,主必會加添恩典。在自己的時間分配上,雖然每週工作96小時,並參與週中的聚會,忙碌非常,但主卻賜自己能高度集中的恩典以應付工作。多麼盼望主的愛常在我們其中,使我們能以成為流通管子,叫愛流動於弟兄姊妹間,好讓我們察覺教會中隱藏的需要。神其實非常看重我們對聖徒的關顧,神喜悅如此的憐憫,因我們的神乃是憐憫的神,「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,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。(箴十九17)」
還給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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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奪取了神的物
香港法例盜竊罪的基本定義—— 「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。」挪佔——「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權利,即相當於作出挪佔行為⋯⋯以擁有人身分保有或處理該財產。」按這些原則來看,其實我們都偷了神的物。「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?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,你們卻說,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?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,和當獻的供物上。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,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。(瑪三8-9)」「奪取」這字出現了四次,明明的說我們並非暗中的偷取神的物,我們常常偷取神的物而不自知,達祕譯本翻譯為「rob」,意即我們是搶奪神的物,其中一樣最明顯的,就是我們常常搶了神的榮耀。但願我們不要像以色列人的剛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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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是屬神的
論到神的物,主耶穌說「該撒的物,當歸給該撒;神的物,當歸給神。(路二24-25)」銀錢上因有該撒的像及名號,故是屬於該撒政府的;按此說法,知否我們乃是按神的形象所造?如此看來我們當歸給神,我們背負基督的名,就當歸給基督。故我們應當每天禱告:「主啊,我們今天將全人奉獻交付予你。」神的物,就是你和我;若我們沒有每天奉獻自己,就已經在偷取神的物了,正如香港法例210條所說,我們是非法佔用神的物。很多時候我們都知道孩子是神所託付,但有否知道我們這人也是神所託付?殊不知這「還」的份,與「未還」的份,皆是屬於神的,是神暫借給我們的。我們若「還」給神,神已然很高興。「萬軍之耶和華說: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,使我家有糧,以此試試我,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於你們,甚至無處可容。⋯⋯萬國必稱你們為有福的,因你們的地必成為喜樂之地。 」(瑪三10、12)若我們歸還給神,神必傾福與我們;喜樂之地,乃是歸還後加上的。
願意我們學習「還」十分之一予神,把「未還」的十分之九分給人。當然,我們實在是應當全然奉獻,使神的家豐富!
(本文未經講員過目)
□ 容錦泉